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的通知(2007年) 三、
三、 自查报告务必于2008年1月10前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自查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监会将退回公司重新填报,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发展改革部 刘俊 刘兴玥
电话:010—66286067010—6628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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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cg@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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