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数据质量问题调查的通知(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
自2005年1月保险公司统计数据由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总公司集中报送以来,部分保监局反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数据与保监局掌握的情况相差较大。为进一步规范…
一、
各保监局应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2005年3月至5月月报为依据,核查辖区内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的统计数据、统计信息是否存在错报、…
二、
按照《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5〕123号)“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应由数据机构负责”的规定,各保监局针对检查出的数据…
三、
各保监局要求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数据质量问题,并将解决措施与结果上报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如确实需要保监会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