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
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
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