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九、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九、 九、 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回复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