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八、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2016年) 八、 八、 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检察官和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