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 (四)
(四) 推进业务建设。一是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与林草部门可视情互派业务骨干交流锻炼,提升双方业务素质能力。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草部门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涉林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二是双方可针对林草资源保护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对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可邀请对方工作人员参加或者参与授课。三是检察机关、林草部门与教育科研机构探索共建研究基地,在科研力量、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通力合作,积极开展林草生态公益法治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