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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3.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5. (二十四)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 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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