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二十四)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四) 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 (二十三) 目录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