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十七)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十七) 2. 将全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十七) 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37号)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