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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 三、

三、 19号文件实施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机动车辆保险基准费率的,距保监会批准其总公司费率或所在地保监局批准其前一费率的间隔期,应不低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