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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 二、

二、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在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实施前,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干扰正常的车险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