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 (十三)

(十三) 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