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六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者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核、评审合格的,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