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五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已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