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七、

七、 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专家,并指定专家组长。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3-5名专家;三级评估2-3名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