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八、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八、 八、 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 审查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要提出专门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附件: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略〕) 七、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