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八、 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 附件: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附件: 八、 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 附件: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略〕)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