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3. 八、 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
  4. 附件: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附件:

八、 审查认定机构审查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当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审查专家必须提出署名审查意见,由专家组提出认定意见书。

附件: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略〕)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八、 目录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