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