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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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