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