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港、澳、台地区生产的药包材申请向内地销售、使用的,参照本条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核发《药包材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