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三、

三、 自2000年12月1日起,凡新开办药包材生产企业及已取得《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生产企业许可证》(简称《药包材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Ⅰ、Ⅱ、Ⅲ类药包材产品的,须按《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申报。获得《药包材注册证》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