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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三、

三、 清理、登记

清理、登记对象为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和无船舶证书(或“三证”不全)的渔业船舶。

登记内容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登记。

为方便渔民,各级渔政、渔监、船检机构要密切配合,可在渔船集中点设立登记点,合署办公,统一受理渔船的登记工作。

在登记过程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查掌握本辖区内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