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