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