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