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