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