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