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