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七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七条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引用法条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