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五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