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