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