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一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