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