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三、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八条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第八条 三、 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请求后,由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下述处理: 同意提级管辖; 不同意提级管辖。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