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