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审批机关应自接到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分立。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