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