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或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