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十、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十、 十、 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从事产品全部外销的委托加工贸易业务。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