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现就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完善投资性公司功能,现就商务部2004年11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