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签订的共同打捞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组成中外合作打捞企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