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的意见(2016年) (九)

(九) 拓宽融资渠道。发展绿色信贷,推进银企合作,积极支持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建设项目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各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发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