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2004年) 四、

四、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违规建设的电站项目,要按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停缓建的处理意见,该停的要停,该缓的要缓,并负责切实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企业于2004年12月底前将对所有违规项目的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并抄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