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2004年) 三、 认真清理违规电站建设项目。对于违规在建电站项目,特别是未完成土地征用、环境评价、银行贷款评审手续,取用地下水作为发电用水,煤炭、运输不落实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电网企业不得为其接入系统;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用地,已批准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力或铁路接轨;设备制造企业不予供应设备。对这些项目,要根据能源、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各电站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类予以处理: (三) 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的意见(2004年) (三) 三、 认真清理违规电站建设项目。对于违规在建电站项目,特别是未完成土地征用、环境评价、银行贷款评审手续,取用地下水作为发电用水,煤炭、运输不落实的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电网企业不得为其接入系统;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国土管理部门不予审批用地,已批准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力或铁路接轨;设备制造企业不予供应设备。对这些项目,要根据能源、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各电站项目的具体情况,分类予以处理: (三) 对已经投入运行的违规电站项目,要区别情况,认真清理,严肃处理。这些项目中,对违反产业政策、不具备环保和用水等条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运行并做好善后工作。对符合建设运行条件或整改后符合建设运行条件、经论证可保留的项目,要采取有区别的价格政策,将价差收入上交国家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