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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2006年) 二、

二、 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行业协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树立大局意识,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保监局反映有关情况。各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明确联系人员,积极支持当地行业协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