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工作的通知(2020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各银保监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7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 自觉服务和保障大局,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三、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试点地区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新发展

(一) 加大平台建设力度。未完成平台上线的人民法院应在两年内实现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全部上线。自主建设的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应确保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 (二) 优化升级平台功能。按照共建共治共享原则,进一步打通道交领域各部门数据孤岛,开放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数据接口,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解决调解员多系统重复录入信息问题。… (三) 强化部门联动协同。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深入推进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支持,落实和加大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着力解决多头管理、工作交叉、权责不… (四) 规范完善调解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实人民调解员力量,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网络操作和法… (五) 完善诉调对接。强化诉源治理体系建设,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积极开展在线调解,扩大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完善涉保司法鉴定工作机制,规范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建立在线委托… (六) 提高网上保险理赔效率。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对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引导各保险公司通过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进行理赔,简化平台上调解案件的保…

四、 借鉴成功经验,开拓创新,确保非试点地区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顺利稳步推开

(一) 关于组织领导。非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树立战略眼光,充分认识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 非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应结合自身实际组建专门的改革联络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交流、联席会议等具体事宜的落实及日常联络。 (二) 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 (三) 关于规范要求和平台建设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 (四) 关于时间要求。新开展工作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情况,认真确定道交纠纷一体化平台的建设方式,于2020年6月1日前通过纸质文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后原…

五、 加强宣传引导,为全面推广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 及时总结问题经验,协同做好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工作阶段性检查

附件:1.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7〕316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法办〔2018〕163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的通知》(法明传〔2018〕51号)

4.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业务规范指引

5.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引(另附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