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

发布机关 人事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日)

一、 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二、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

三、 严格人员聘用的程序

(一) 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 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 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 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四、 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纪律; (四) 岗位工作条件; (五) 工资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五、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六、 规范解聘辞聘制度

(一)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 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 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 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 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 (一) 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

七、 认真做好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

八、 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九、 加强对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