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2年) 十三、
十三、 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主管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实施;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科技部门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中央管理企业的试点名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选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科技部门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选择3—5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中央管理企业的试点名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