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九)

(九) 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