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年) (八)

(八) 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